重庆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重庆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英文译文:Chong Qing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 缩写:CQA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重庆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从事生产、销售、科研、教育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原则,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继承工艺美术优良传统,协调会员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联络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会员单位服务,大力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对市内工艺美术行业进行指导、协调、咨询和服务;与国内外同行业进行技术、经济交流和合作;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决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为政府决策提供资料和建议;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和愿望,帮助企业解决其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协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1、组织市场开拓,发展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拓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评论、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整理,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倾斜政策和有关经济、技术政策、产品质量标准、技改、基建、科研项目立项、税收和价格调整等方面的建议。
2、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接受政府和行业委托,组织本行业的新产品开发和鉴定,产品质量检测、监督与检查,组织行业评比,推荐工艺美术珍品。
3、总结交流本行业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经验,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 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推荐和协助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级工艺美术大师、以及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传统技艺的措施。
5、 组织推动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职工培训、人才开发和人才交流,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的人员。
6、 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发展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等交流活动,积极推进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接待国外同行来访团组。
7、 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
8、 开展咨询服务项目,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协助会员单位搞好产品结构调整疏通产销渠道,指导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参加相关产品展销活动,组织工艺美好产品的联产联销活动。
9、 协助政府开展发放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10、承办政府和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执照的企业以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
2、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个体劳动者,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3、 热心工艺美术事业与工艺美术事业有关的教育、科研的专家、学者和生产经营管理、技艺人员等,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4、 热心帮助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5、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士任协会的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 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2、 优先享用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3、 请求协会帮助研究解决生产技术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 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 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劝说无效,可视为自愿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章程和协会纪律,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讨论并确定分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2、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协会的财务的工作报告;
4、 修订协会章程;
5、 选举、罢免理事;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即可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员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的会员表决,并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范围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协分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热爱本行业,愿意为本行业积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6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旅游协会和重庆市旅游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负责管理及审批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经费开支范围:
1、 为实现本协会工作任务,必须召开的会议费用开支;
2、 协会举办的为行业服务的各项活动开支及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支出;
3、 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费用开支;
4、 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5、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奖金、聘金、福利劳保的开支;
6、 编辑出版书刊、简报或信息资料的开支;
7、 与开展协会工作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本分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理事长负责审核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利润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后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然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分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